近年来,随着走私、毒品、贪污贿赂等犯罪不断发生,非法转移资金活动大量存在,我国的洗钱问题日渐突出,不仅破坏我国金融秩序,而且危害到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由于缺乏对洗钱行为的预防监控措施,导致不能及早发现犯罪线索,影响了追查、打击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和追缴犯罪所得。为了有效打击和预防洗钱等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全国人大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该法在2007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此后,中国人民银行与相关监管机构联手,又相继推出了一系列反洗钱法规并陆续开始施行。
根据我国反洗钱工作的需要,为有效预防监控洗钱活动,迫切需要制定一部既有利于加强国际合作,又适合我国国情的《反洗钱法》。该法的实施,其意义重大:
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监控洗钱活动,追查并没收犯罪所得,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有利于消除洗钱行为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维护金融安全;
有利于发现和切断资助犯罪行为的资金来源和渠道,防范新的犯罪行为;
有利于保护上游犯罪受害人的财产权,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
有利于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维护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第191条、第31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7年1月1日生效)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7年1月1日生效)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生效)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2007年6月21日生效)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7年8月1日生效)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金融机构与客户建立、变务关系或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达到规定数额时,应当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持续地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以及金融交易情况,并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特定情况下,还应重新识别客户。
(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当客户的交易达到一定金额时,金融机构应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发现客户交易或行为符合规定的可疑标准,或者其它异常情形的,应报告可疑交易。
金融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将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等情况作为可疑行为上报。
金融机构应按规定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
(三)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监管当局的要求,建立起了一套反洗钱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和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各职能部门互相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反洗钱工作。
通过我公司特定制作的客户告知书,告知客户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提供必要的身份信息相关证明文件,以配合我公司开展相关的反洗钱工作。(请见“资料下载”)
每年,公司都要举办大型合规培训和形式多样的反洗钱专向培训,使每位员工都能熟知反洗钱工作基本要求,熟练掌握反洗钱工作技能。
公司内张贴反洗钱宣传海报、放置反洗钱宣传手册供客户免费阅读,在提高反洗钱宣传效果的同时,进一步增加了遏制洗钱活动的震慑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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